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的區(qū)別是什么?
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的區(qū)別是什么?具體表現(xiàn)在哪些方面?相信很多朋友還不是很了解,接下來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將針對這些問題作出具體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1、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公開招標是通過發(fā)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來參與投標;
競爭性談判除了發(fā)布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2、文件發(fā)放日期不同
公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3、澄清修改時限不同
公開招標如果需要對已經(jīng)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會影響到供應商響應文件編制的,則至少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若不足1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競爭性談判的規(guī)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4、評審方法不同
公開招標的主要評審方法為綜合評標法以及最低評標價法。
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5、評審側重不同
公開招標和競爭性談判最主要考慮的是價格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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